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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2009-06-13 13:33:15 来源:


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关于企业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京劳社资函[2003]112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劳动法》和我市从未有关于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因此企业终止城镇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但企业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内容对此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终止原国有企业城镇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C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废止时间,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登报公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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