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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复函

2008-08-31 13:46:36 来源:


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顺义县劳动局反映在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准问题的复函

京劳就函[1998]78号   颁布时间:1998.12.07

顺义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请示》收悉,现就关于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种合同期限的农村劳动者。
  (二)《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应根据市政府1986年127号文件的规定,从确定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通知》中的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不适用乡镇企业。
  三、关于招用农村劳动力的企业向劳动力输出地的劳动部门缴纳管理费的收费标准问题,目前市政府“减负办”正在拟定新的收费标准,在新标准发布前,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收费标准中的“标准工资”问题,可参照《通知》中有关以北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提法,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和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四、企业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计提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列支。根据市政府1986年127号文件和国务院87号令的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由企业主管部门单立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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